上海为何要征收“雾霾费”?这个秘密你该知道

事件:12月16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保局制定了《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上海开始试点启动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排污收费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上海此举被媒体称为“雾霾费”,概因“目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空气污染形成中所占的比例最大。”VOCs是形成霾和PM2.5的前提物,其排放到大气中,经过光化反应,造成二次污染,也就有了对此类排放者征收费用的前提。

 

上海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共包括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基本覆盖了本市工业VOCs重点排放行业。且根据各行业污染排放占比和配套标准规范制定进程,在时间安排上分从污染到轻污染收费的三个阶段,预计到2017年底可使该市工业VOCs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

 

上海征收“雾霾费”虽不是首创,但将其他国家和城市容易忽略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纳入治理视野,收费办法,不仅显了前瞻性,也为未来如何治理和解决雾霾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早在今年10月1日,北京市就开始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等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涉及约2000家企业。收费将实施差别化政策,排放超标的企业付费将是排放浓度达标企业的4倍。

 

不过相对于上海,北京的收费范围和力度都要小得多。

 

不过有的争论者认为上海不该收,因为上海市属于发达城市,轻工业、高新技术行业,尤其是金融、服务等第三产业比例占到全市“三产”总比例较大,工业VOCs”并没有其他以工业为主的城市那么严重。

 

但问题是,我们必须正视中国地区发展严重不平衡,有的地方可能已到发达国家水平,有的还只是落后国家水平,有些城市或地区三产业比例会更高,有些地方的三产业比例很低,与一个城市或地区的发展历史、发展水平、发展机会等有关,并不是说想从工业从抽身而出就可以立马抽身而出的。

 

但是对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而言,其资本、知识和技术密集,完全可以在高新技术和现代服务业上有更大作为,不断地将传统产业,尤其是污染较为严重的传统产业替换掉。

 

像上海这样开征“雾霾费”,基本覆盖全市工业VOCs重点排放行业,说明上海已经具备了腾笼换鸟的能力,没有或是再进一步减少这些传统工业企业,对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不大,更何况上海并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分三步走。通过征收“雾霾费”,倒逼相关行业和企业改善工艺、提升节能减排水平,比强制关停、巨额罚款等方式理性柔和得多。

 

如果此举让相关行业和企业达到排放要求,自是环保与发展得兼,如果不能,这些行或企业在不能承受成本压力的情况下,会主动外迁或是停产,而上海具备就业转移安置能力,则正好是产业转型升级的契机,这种通过收费手段来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从长远来看,是件好事。

 

也正因此,上海征收“雾霾费”虽然具有示范意义,但未必所有的城市都能立即模仿。其实有些地方早就调整了排污收费政策,大幅提高征收标准,但行业和企业拖欠排污费相当多,治污成效并不明显。有数据称,去年26省份447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欠缴排污费共计3.09亿元。当地政府为何不对这些欠费企业痛下杀手呢?这里可能有官商勾结的腐败之故,更有地方是产业转型升级艰难的原因,不依赖这些排污企业,一时半会还真不行,否则财政和就业都会成为大问题。

 

在中国遭遇经济下行压力的情况下,强硬征缴排污费可能造成两个结果:一是企业成本会转移到终端价格上去,消费者埋单;一是举步维艰的企业可能会被排污费压垮,因此,地方政府在发展与环保上经常需拿捏一二,且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时候,正需要给企业减税减负,强硬征缴排污费恰是增加企业负担,矛盾都纠缠在一起,并非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说的也是这个道理。

 

上海征收“雾霾费”也可能会遭遇欠缴问题,或者说收费之后,如何逼企业减污减排的问题。但好在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可能不再被重污染行业企业“绑架”,有更大的腾挪空间,治理起来手段可以更规范严厉一些,成效肯定会明显一些。这也符合一般的规律,大城市污染得更早,也可能治理得更早,皆因它承担得起治理污染的成本,而承担不起治污成本的地方,就要忍受得更久一些,这也是发展不平衡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上海试点征收“雾霾费”,未必能在全国一下子推开,但一线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城市是可以仿效实行的,这某种意义上说是逼近自己转型升级,自我忍痛前进。

 

 

即使是有条件征收“雾霾费”的城市,目前也面临许多困难,包括,排放量的计量方式难以确定,有些像橡胶等的污染源不确定,怎么产生并不清楚。也因此,重点物质的监测方法难以制定;VOCs有关的行业标准太少,大量涉及VOCs排放的行业仍然没有覆盖到。

 

更为重要的是,VOCs排放收费,会不会延续排污费的弊端。现实中,排污费在许多地方实际上成了“养人费”,一些环保部门甚至以污生财,放水养鱼。按法律规定,地方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应当上缴财政,用于环境治理,但实际上,许多收上去的钱被返还到某些地方环保部门,被用于造楼盖房,发工资福利。

 

因而在排污费使用方面,上海市环保局也表示,排污费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全部按要求上缴国库,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重点用于该市环境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而接下来如何让民众相信这一点,就要从征收的规范以及账目明细的公开上多下工夫。

 

另外,地方环保部门对于排污费的收取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权,其中蕴藏了不小的寻租空间。有的企业为了少缴排污费,向排污费征收人员行贿。导致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一些排污费征收人员“协商收费”,以及随意减免排污费。有的地方还出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任意削减企业排污费收取,甚至直接划定“无费区”。

 

无论是此次上海制定的VOCs排放收费方案,还是其他地方已经执行的收费标准。VOCs排放收费标准都很高,赋予环保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都很大,如何规范收费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而对于那些不能一下子推行的城市,也要“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因为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环保事业,是我们所要追求的。

 

原文有改动

 

附件:

上海市启动VOCs排污收费工作及收费实施办法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发挥排污收费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等文件规定,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定了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有关情况如下:

 

一、总体考虑

 

根据国家要求,综合考虑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要求、工业VOCs治理计划安排和相关企业承受水平等因素,采取“收费标准先低后高,收费时间分段实施,重点行业逐步全覆盖”的基本思路,明确政策信号和预期,充分发挥排污收费杠杆调节作用,加快推进企业实施源头减排和末端治理,大幅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切实发挥排污收费对污染治理和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促进相关行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二、关于试点行业范围和阶段划分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市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共包括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基本覆盖了本市工业VOCs重点排放行业。根据各行业污染排放占比和配套标准规范制定进程,在时间安排上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国家试点行业的基础上,增加涂料油墨生产、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等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共涉及5个大类、13个中小类行业;第二阶段(自2016年7月1日起)增加工业涂装、工业涂布等行业,共涉及7大类、53个中小类行业;第三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加家具制造、医药制造、电子、橡胶塑料和木材加工等行业,共涉及12大类、71个中小类行业,基本覆盖本市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

 

三、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

 

综合考虑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要求、VOCs污染物环境损害和治理成本,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分三步逐步提高到治理成本水平。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四、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奖惩机制

 

为加快污染治理进度,鼓励高水平治理,根据排污者污染治理情况和排放水平,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对按本市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为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与本市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通过本次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可加快推动有关企业按照本市VOCs减排计划和排放标准实施治理改造,预计到2017年底可使本市工业VOCs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本市空气环境质量。对按要求落实治理措施并加强运行管理的“领跑者”企业,综合考虑排放量减少和达标收费减半政策的双重效益,其缴费成本增加有限;对未采取治理措施并有超标排放行为的企业有较大的惩戒作用。

 

本市排污费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全部按要求上缴国库,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用于本市环境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充分发挥排污收费在污染治理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试点行业重点排放企业的VOCs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试点行业范围见附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

 

第四条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第五条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第六条 VOCs排污费按排污者VOCs排放量计征。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VOCs排放量的核算方法,由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发布。

 

第七条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20元/千克。

 

第八条 根据排污者VOCs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对按要求完成治理改造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对未采取源头防治措施或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存在VOCs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收费标准加倍征收。

 

对列入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排污者实施差别化收费。其中,淘汰类装置按排污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限制类装置按排污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第九条 VOCs排污费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分级征收,并根据污染源监管权限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条 排污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申报VOCs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第十三条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核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排污者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要求安装VOCs排放在线监测。市区环保部门加强对排污者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优先采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第十五条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申报抽查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有关申报材料及实际排放情况进行技术审核。

 

第十六条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排污费数额。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2021 郎特(内蒙)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 蒙ICP备19004034号-1